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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人之间因财产纠纷成诉时,选择不同的起诉事由,其结果有所不同:
一是借贷关系纠纷。由于恋爱同居关系的亲密性,恋人之间很少会出具借条,即便有借条,也可能对方不认可,取得借贷关系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。
二是赠与关系纠纷。《合同法》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不同性质的财产,认定其是否转移的标准是不同的。如果赠与的财产是动产,比如现金、家电、首饰等,根据《物权法》的规定,动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,所以,动产在交付给对方后,赠与人是无权要求返还的。假如赠与的是房产,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,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准,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,因此,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,只有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效力,在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,赠与方是可以主张撤销房产赠与的。
三是不当得利纠纷。由于主张借贷和赠与存在举证上的诸多困难,当事人一般就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,要求对方返还财产。
从预防纠纷发生的角度讲,在恋爱同居中,财产较多的一方,为保护自己的利益,可以做好以下准备:在给付对方大额财物时保留证据,比如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付对方现金,在给付家电、汽车、珠宝首饰时以自己名义购买并保留发票。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纠纷后,对方否认曾收到财物的情况发生。
(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,限于篇幅原因不能展开论述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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